為維護廈門市房屋建筑白蟻預防市場秩序,規范房屋建筑白蟻預防單位(以下 簡稱:簽約單位)行為,保護建設單位的合法權益,有利于廈門市房屋建筑白蟻預防行業的健康穩定發展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廈門市房屋建筑白蟻預防行業的實際情況,經過充分討論,一 致同意制定本公約。 第一條 簽約單位不得出具虛假的房屋建筑白蟻預防合同或報告。 第二條 簽約單位恪守職業道德規范,廉潔自律,不得采取直接或變相回扣的方式從事不 正當競爭。 第三條 簽約單位不得恣意抬高自己,貶損或詆毀其他簽約單位。 第四條 簽約單位不得低價承攬業務,必須按照物價局相關規定的收費標準向建設單位收 取工程費用并開具發票。 第五條 簽約單位必須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繳納保治后備基金。 第六條 簽約單位必須與行業主管廈門市土地房產管理局(簡稱:主管局)積極配合、通力 合作,促進廈門市房屋建筑白蟻預防工作的健康穩定開展,并實行不定期調查制度:主管局可以不加說明地對簽約單位進行為期不超過壹個月調查,被調查單位必須全面配合并自下達調查通知書之日起壹個月自動停止新業務的一切活動。 第七條 若違反本公約,簽約單位愿意接受由主管局會同本公約簽約單位代表組成的行業 自律監督小組給予的下列處罰: 1在全行業通報批評; 2停業整頓6—12個月; 3不予通過資質年審; 4會同與之簽訂白蟻預防合同的建設單位廢止所簽的合同,并相應處理對應的保治后備基 金; 5吊銷資質證書; 6以上處罰決定為最終決定,所有簽約單位無條件地接受監督小組的決定。 第八條 本公約適用于在廈門市范圍內獲得主管局頒發的房屋建筑白蟻預防資質的單位。 第九條 簽約單位保證嚴格執行本公約,歡迎并鼓勵社會監督與互相監督。 第十條 本公約由簽約單位一致協商進行修改,并報主管局備案。 第十一條 本公約自簽訂之日起生效。